谢某诉于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谢某承担,但未明确该约定对债权人的效力。婚后,于某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用于家庭装修,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谢某依据离婚协议拒绝承担,于某则主张该债务确属共同生活所需,且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范围及哺乳期子女抚养与债务清偿的关联。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且双方有调解意愿,法院未开庭。谢某提交离婚协议及装修合同,于某提交银行流水证明款项用于家庭。第三人提交借条及转账凭证。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装修费用合理性出具鉴定意见,确认金额符合市场标准,佐证了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性质。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谢某与于某共同向第三人清偿;鉴于女儿处于哺乳期,抚养权归于某,谢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谢某在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于某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通过调解平衡了债权人利益、夫妻内部追偿权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需求,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