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夫妻,孙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草案,约定若离婚,子女由孙某某抚养,赵某某支付抚养费。后因感情破裂,赵某某起诉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子女由孙某某抚养”条款的解释:赵某某主张该条款仅指直接抚养权归属,不包含教育决策权;孙某某则主张该条款涵盖所有抚养相关权利。此外,双方对协议中关于“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特别约定存在理解分歧,赵某某认为该约定无效,孙某某认为系真实意思表示。案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政策与协议条款解释的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被告孙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草案原件(物证)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关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原告赵某某提交了日常沟通记录及子女生活现状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及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图,结合涉军婚姻的特殊性进行综合判断。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准予离婚;2. 婚生子由孙某某直接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成年;3. 双方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条款有效,但教育重大事项需双方协商一致;4. 孙某某作为军人,其婚姻权益得到尊重,赵某某不再主张协议条款无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契约自由原则。裁判启示在于,对于模糊条款,应结合缔约背景及公平原则进行解释,避免机械适用字面含义,同时尊重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家事纠纷的和谐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