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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女方)与焦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若男方在三年内未再婚,女方需支付男方“青春补偿费”十万元。后男方再婚,女方拒绝支付,诉请确认该条款无效。男方抗辩称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女方以录音录像方式诱导其承认“自愿支付”,主张条款有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附条件的金钱给付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男方再婚登记证明及双方沟通录音录像,主张条款显失公平且违背公序良俗。被告焦某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人证言,强调协议签署时双方均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录音系原告单方录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内容证明其曾口头承诺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录音资料的合法性及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补偿条款”的效力边界。法院认定,虽尊重意思自治,但涉及军人婚姻稳定及公序良俗的条款,若实质构成对婚姻自由的限制或违背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平衡契约自由与婚姻家庭伦理,特别强调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公序良俗原则在协议解释中的适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