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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李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李某,存款平分。2023年,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张某认为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故意隐瞒,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李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积蓄购买,且因涉军婚隐私,申请不公开审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原告主张分割的法律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证人证言,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入。被告李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资金来源为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及双方沟通,认识到举证不足且考虑到被告军人身份及家庭和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的处理原则。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审判中注重调解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全面梳理财产,避免后续纠纷,维护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