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曾某某承担。离婚后,高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一笔由曾某某名义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高某某主张该债务虽登记在曾某某名下,但实际用于家庭开支,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曾某某分担。曾某某辩称该借款系其个人经营所用,且高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债务却故意隐瞒,意在转嫁债务。此外,曾某某提出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不应在债务分担上获得优待。双方就债务性质及过错责任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条及证人证言,证明借款流向家庭账户及证人关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言。曾某某提交了其个人经营合同及高某某实施家暴的报警记录作为反证。双方围绕债务用途及家暴事实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家庭日常支出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曾某某承担70%,高某某承担30%;鉴于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高某某自愿放弃对遗漏财产的任何主张,并一次性支付曾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债务的处理规则,强调债务性质认定需结合资金实际用途。同时,将家庭暴力过错纳入债务分担及调解考量,体现了司法对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