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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高某原系夫妻,婚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双方平分。离婚后,于某发现高某在协议签署前通过多个电子账户隐匿、转移大额存款,且未如实申报。于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高某少分或不分。高某辩称协议已生效,拒绝承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与财产申报条款的解释,以及一方是否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银行流水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高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高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经质证,确认电子数据形成链条完整,予以采信。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就财产分割比例及债务承担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高某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二、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部分变更,高某向于某支付隐匿款项的60%作为补偿;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原离婚协议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若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其完整性与真实性认定对查明事实至关重要。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与实质正义并重的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