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周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离婚后,焦某某发现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第三人名义持有某公司股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焦某某主张该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周某某辩称该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因涉及军人婚姻及隐私,案件审理需特别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军人婚姻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及证人证言,证明股权持有情况及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事实。周某某提交婚前财产公证及证人证言,主张股权来源合法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财产性质展开质证,法院对证据链进行综合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焦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严格审查财产性质,平衡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与配偶财产权益,体现司法对特殊群体婚姻关系的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