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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刘某抚养,陆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陆某发现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陆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刘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陆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无权再行分割。鉴于双方曾存在家庭暴力历史,陆某情绪激动,坚持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以保障子女未来生活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刘某在婚姻期间实际控制该商铺。刘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离婚时的财产申报记录,主张该商铺为其个人财产且已如实申报。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商铺取得时间及资金来源。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二、陆某分得该商铺50%的产权份额;三、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性。法院通过严格审查证据,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对遏制离婚财产隐匿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