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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江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军人)与江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后江某某被证实与第三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与第三人共同生活。胡某某以江某某违反离婚协议中的过错赔偿条款及构成法定过错为由,诉请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的“重大过错”条款解释,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方过错行为的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江某某则对部分转账性质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胡某某与江某某离婚;二、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规则,确立了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前提下,对非军人方严重过错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为类似家事纠纷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