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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于某离婚协议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于某支付邓某补偿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生效后,于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事宜一直未履行。邓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于某支付剩余40万元并协助过户。于某辩称,邓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且双方曾口头约定若邓某再婚则免除剩余债务,故拒绝履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口头变更协议的证明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微信截图。于某提交了录音资料,主张邓某承认口头免除债务约定。法院对录音资料进行质证,认为该录音内容模糊,无法清晰证明双方就免除债务达成合意,且不符合书面变更离婚协议的形式要件,故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严肃性。当事人主张口头变更或解除离婚协议中已确定的财产分割义务,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在缺乏充分书面证据或清晰视听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