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李某抚养,朱某享有探望权,但李某需配合办理户口迁移及学籍变更手续。离婚后,李某未按约履行协助义务,导致孩子无法顺利转入新学校,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朱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协议义务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标准及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朱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孩子学籍受阻证明及沟通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李某辩称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办理,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履行的可行性及李某是否存在主观恶意阻碍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令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完成孩子户口迁移及学籍变更手续,并向朱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五千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可诉性及违约后果,强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障义务不因婚姻解除而免除,为类似涉子女抚养协助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