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与陈某某假离婚逃债析产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陈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巨额债务。为逃避对第三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财产归陈某某所有,债务由曾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曾某某遂提起再审,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要求重新析产以清偿债务。本案核心在于识别“假离婚”背后的逃债意图,涉及涉外因素下的财产认定与债权保护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多名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经济混同。被告陈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前后的行为逻辑及财产流向,结合证人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认定双方存在虚假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确认曾某某与陈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析产;三、析产所得财产优先用于清偿曾某某与陈某某共同债务。支持原告曾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裁判体现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有效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与婚姻制度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