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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申请执行陆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陆某,存款平分。2023年,于某发现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大额共同存款转移至其海外亲属账户,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于某认为该行为构成隐藏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陆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跨境资金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存在故意隐藏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跨境汇款凭证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资金流向及未分割事实。被告陆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亲属赠与协议等书证,主张款项性质。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跨境资金性质进行初步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涉案存款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涉外婚姻中的跨境资金追踪。裁判启示在于,即使离婚协议已签署,若发现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及对诚信原则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