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吴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冯某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冯某某发现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海边的公寓及相应存款,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冯某某认为吴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财产,并主张吴某某因过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吴某某辩称该公寓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如实披露所有资产,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记录等电子数据及书面证据,证明该公寓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资金来源于共同账户。吴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购房合同,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房产性质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分割位于海边的公寓及相应存款,该部分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冯某某分得60%,吴某某分得40%;二、驳回冯某某关于吴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财产流向中的关键作用。同时,裁判区分了“隐匿财产”与“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界限,提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隐匿财产虽导致少分或不分,但不必然触发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