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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韩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过户,女方支付补偿款。2023年8月,谢某发现韩某在协议签署前隐匿了一辆高档轿车,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车辆。韩某辩称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且谢某当时处于哺乳期,应受照顾,拒绝重新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范围,以及是否因女方哺乳期身份而需对隐匿财产进行特殊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车辆购买发票及登记信息作为物证,证明车辆存在及价值。被告韩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主张车辆系婚前个人财产或已包含在补偿款中。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结合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谢某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该车辆价值的一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被告支付给原告相应折价款。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隐匿财产不适用“一次性了结”原则。同时,在哺乳期背景下,法院通过倾斜性裁判保护女方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形式契约自由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