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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张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张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因张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博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博某某所有,但条款中关于“房屋过户配合义务”的表述存在歧义,张某某主张该条款仅具道德约束力,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博某某认为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强制力,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其在涉家暴背景下的法律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离婚协议书》及报警记录等物证,法院决定不开庭,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博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原件作为关键证据,张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条款解释提出书面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背景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审慎态度。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家事案件中,法院不仅关注协议形式效力,更重视实质公平。原告撤诉可能源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或证据策略调整,提示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应明确具体义务,避免歧义引发后续诉讼成本。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