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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吴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蒋某发现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隐匿手段将吴某父亲遗留的一套房产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继承所得,且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蒋某主张该房产应作为遗漏财产予以分割。吴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继承财产,且蒋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财产存在,系自愿放弃分割权利。此外,蒋某在庭审中提交证据证明吴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暴力行为直接导致财产隐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因对房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审理过程中,蒋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房产为共同财产及存在家暴情节;吴某提交了继承公证书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且蒋某已放弃权利。法院重点审查了继承发生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以及家暴证据与财产分割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及继承财产时,需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界限。同时,家暴情节虽影响感情破裂认定,但若未直接影响财产隐匿事实的认定,且原告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驳回分割请求,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及证据规则的尊重。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