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陆某在整理周某旧物时,发现一份以周某名义持有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某科技公司原始股股权凭证,该财产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陆某认为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隐瞒了该重大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周某辩称该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陆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估值争议未分割,现陆某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请求权是否受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股权登记证明、购买凭证及离婚协议作为书证,主张该财产系婚后取得且被遗漏分割。周某提交婚前资金流水及双方离婚前的沟通记录,主张该股权源于婚前财产且陆某知情。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法院经审查,重点核实了股权取得时间与资金来源,并听取双方关于“遗漏”与“知情”的辩论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规则。若财产在离婚时已为双方所知悉,仅因价值争议或协商未果未分割,不属于“隐藏、转移”等恶意行为,不适用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同时,对于非恶意遗漏的财产分割请求,需结合诉讼时效及公平原则综合判断,防止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