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申请执行胡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胡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胡某抚养,邓某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并约定若孩子考入重点大学,邓某承担全部学费。后孩子考入普通本科,胡某以“重点大学”定义模糊为由,拒绝执行学费支付条款,邓某遂申请强制执行。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重点大学”是否包含普通本科院校,以及该条款是否因约定不明而无法执行。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承担的特殊约定解释,双方对协议条款的理解存在根本分歧,导致执行陷入僵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开展开庭调查,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邓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孩子录取通知书及学费缴纳凭证作为物证和书证;胡某提交了关于“重点大学”通常指代“双一流”高校的社会常识说明及沟通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文本的原始表述及双方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书面证据对条款含义进行文义解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文义、目的及交易习惯综合认定。对于执行阶段提出的条款解释争议,若属实质争议,应引导当事人另行诉讼而非直接强制执行,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的尊重与执行效率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