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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继承析产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房产归张某某,但保留谭某某居住权至再婚。离婚后谭某某怀孕,主张哺乳期及孕期居住权应延续至子女成年。张某某诉请确认居住权终止并排除妨害。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再婚”作为居住权终止条件,是否因女方孕期、哺乳期这一特殊生理状态而自动顺延或解释为模糊条款。谭某某抗辩称协议未明确排除孕期权益,且涉及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要求解释为直至哺乳期结束。双方对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谭某某再婚证明(如有)或无再婚声明。谭某某提交孕期医学诊断证明、电子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曾口头协商延长居住期)及哺乳期相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协议文本的严谨性,结合孕期特殊情节,对条款解释进行实质审理。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谭某某的居住权已于离婚协议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终止,谭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房屋。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应遵循文义优先原则,孕期、哺乳期虽为特殊保护情形,但不当然改变双方已明确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边界,体现了契约精神与家事审判中意思自治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