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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与被告朱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马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持有某科技公司10%股权,该股权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属于遗漏财产。马某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朱某辩称该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马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嫌麻烦未列入清单,现主张分割已过诉讼时效。此外,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朱某,马某主张分割股权所得用于支付子女教育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漏股权的性质认定及分割请求权是否受时效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马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工商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书,证明股权存在及未分割事实;被告朱某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主张股权来源合法性。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及证据链完整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股权取得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边界。若一方能证明另一方故意隐瞒共同财产,可请求再次分割;但若证据显示该财产性质存疑或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法院将严格审查时效与举证责任。裁判强调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的平衡,警示当事人应在离婚时全面披露资产,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