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谭某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离婚后,杨某发现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该笔大额存款,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审理中查明,谭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该笔存款系其故意隐匿。杨某主张该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并因谭某存在过错及隐匿财产行为,请求多分财产。谭某辩称该款项为其个人婚前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资金流向与婚前财产的关联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杨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查询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及家庭暴力事实。被告谭某提交了部分银行回单,但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重点围绕存款性质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进行审查,结合证人证言与书证,认定该款项为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某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鉴于被告谭某存在家庭暴力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对该笔财产由原告杨某分得百分之七十,被告谭某分得百分之三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对恶意隐匿财产行为的惩戒。同时,将家庭暴力作为财产分割时的考量因素,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彰显了公平原则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