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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军人)与被告蒋某某原系夫妻,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2023年,博某某发现离婚协议中遗漏了位于某市的一处房产及相应按揭贷款。该房产登记在蒋某某名下,但购房款及还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博某某的军人退役金及婚后共同积蓄。博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相关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或蒋某某补偿其份额。蒋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明确债务自理,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未果,博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遗漏财产并确认债务分担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博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军人退役金发放记录及房产还贷凭证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及还贷事实。被告蒋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资金混同性质。双方围绕“遗漏财产认定”及“债务承担划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蒋某某所有;二、被告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博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涉案房产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蒋某某负责偿还,原告博某某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的认定标准及债务分担规则,特别是涉及军人财产时,需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对非登记方贡献的认可,平衡了形式契约与实质公平,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