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周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江某某发现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江某某认为周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财产分割应兼顾子女利益。江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商铺,并主张周某某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周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拒绝分割。双方对商铺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周某某名下其他资产证明,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该商铺登记在周某某名下且购买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周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购房合同,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商铺购买时间与资金来源,以查明是否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江某某因与周某某达成庭外和解,周某某同意将商铺的一半产权折价补偿给江某某,江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认为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的原则。虽然涉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但原告在庭前和解后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息诉止争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