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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周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签署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周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彭某发现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虚构债务、转移银行存款等方式隐匿巨额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定证据不足,驳回诉请。彭某不服,以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主张周某恶意转移资产,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判令周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依再审程序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彭某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周某虚构债务的虚假合同及证人证言,证明周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周某辩称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最终处分,且彭某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解释争议。

判决结果

驳回彭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若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已知或应知特定财产存在,事后以隐匿为由主张重新分割,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法院对“书面审理”及“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体现了对既判力与实质正义的平衡,警示当事人诚信履约。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