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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谢某某离婚协议解释及继承析产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暂由谢某某居住至其成年。后谢某某擅自将该房产抵押借款,马某某认为此举损害子女利益,诉请确认抵押无效并重新分割。案件特殊情节在于涉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及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争议,即“暂由居住”是否包含处分权。双方对协议中关于房产处置的限制性条款理解存在根本分歧,导致家庭财产纠纷升级,涉及第三人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谢某某与第三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谢某某无权处分。谢某某则提交了借款流水及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初步证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抵押行为的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严谨态度,以及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时,如何平衡协议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关系。原告撤诉虽未形成实体判决,但反映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协商或策略调整解决纠纷的现实路径,对类似涉未成年财产处置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