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申请执行赵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赵某系夫妻,赵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协议约定,婚后若因感情破裂离婚,赵某名下的某处房产归黄某所有。后双方协议离婚,但在办理离婚登记后,赵某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是否有效及赵某是否构成违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离婚证及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且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明确。被告赵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辩称因部队调动原因暂时无法配合过户,但认可协议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使一方为现役军人,亦不得无故拒绝履行协议义务。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尊重与对非军人配偶财产权益的平衡保护,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