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陆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双方为规避陆某某对外巨额债务,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房产归高某某,债务由陆某某承担,但实际仍共同居住。2023年5月,高某某发现陆某某并未清偿债务,且试图转移隐匿财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此时高某某处于哺乳期。高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意思表示,旨在逃债,请求法院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依法重新分割。陆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愿,财产分割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双方聊天记录等物证与电子数据,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且未实际分割财产。被告陆某某提交了离婚证及房产过户凭证,主张离婚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财产实际归属情况,并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遂进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位于本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归原告高某某所有,原告需向被告陆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三、驳回被告陆某某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陆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为逃避债务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及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法院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之间寻求平衡,特别在哺乳期对女方权益予以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