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杨某申请执行邓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杨某申请执行邓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邓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邓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邓某以杨某经济状况不稳定为由,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并拒绝杨某探视。2023年,杨某发现邓某隐瞒子女真实健康状况,且子女处于特殊生理期,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视权具体行使方式并责令邓某配合。邓某辩称杨某探视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且双方对抚养费数额存在争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履行障碍及子女最佳利益的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未开庭审理。原告杨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探视受阻的聊天记录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子女心理状态鉴定意见,证明被告行为对子女造成负面影响。被告邓某提交了子女近期医疗记录及居住证明,主张变更抚养环境有利于子女成长。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杨某关于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行使探视权的诉请,明确每月第二周周六为探视时间;二、驳回原告杨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三、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可执行性,强调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法院应优先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同时结合专业鉴定意见平衡子女身心健康。对于以“子女利益”为由恶意阻碍探视的行为,司法裁判予以否定评价,维护了法律权威与家庭伦理秩序。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