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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麻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麻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房产归女方,但附加条款称“若女方再婚,男方有权收回房产”。2024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处于哺乳期且未再婚,遂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原告主张该条款限制婚姻自由且显失公平,被告则辩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特别是涉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情形下的条款解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作为书证,主张条款违法;被告提交了签署协议时的录音录像,证明系自愿签署。法院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及是否侵害女方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离婚协议中限制再婚等附条件条款的效力争议。司法实践强调,离婚协议不得以财产分割为筹码限制当事人婚姻自由,尤其在女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应优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此类限制条款通常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