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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高某与于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于某将名下房产过户至高某,并约定若于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高某可主张额外补偿。离婚后,高某发现于某曾对子女实施暴力,遂申请强制执行协议中的补偿条款。于某抗辩称协议中“家庭暴力”定义不明,且未提供具体证据,拒绝履行。双方就条款解释及证据认定产生争议,高某提交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于某则否认暴力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高某提交了报警回执、伤情鉴定书等书证,于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情节轻微。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于某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特征,但具体补偿金额需双方协商确定。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某确认曾实施家庭暴力,同意向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于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双方就离婚协议其他条款无争议,继续履行。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涉及家庭暴力等特殊情节时,应结合客观证据认定事实,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同时体现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原则,兼顾隐私保护与实质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