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赵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在哺乳期结束后,男方一次性支付补偿款50万元”。2024年初,女方主张孩子尚在哺乳期,补偿款支付条件未成就;男方则认为“哺乳期”应指法定生理哺乳期(通常至婴儿一周岁),现孩子已满一岁,条件已成就。双方对“哺乳期”的法律界定及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重大分歧,诉至法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且涉及女方处于孕期或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情节,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弱势方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哺乳期”的定义展开激烈辩论。原告徐某某提交医院出具的婴儿健康证明及哺乳记录,主张孩子目前仍依赖母乳,符合实质意义上的哺乳期。被告赵某某申请对协议签署时的背景进行笔迹及语境鉴定,并提交专家鉴定意见,主张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医学常识,哺乳期通常指婴儿出生后一年内。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质证,并询问了双方签署协议时的真实意图,重点审查了条款是否存在歧义及是否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哺乳期”指婴儿出生后一年内;2. 鉴于孩子目前未满一岁,男方支付义务尚未到期,但考虑到女方实际抚养压力,男方同意提前支付补偿款总额的50%,即25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 剩余25万元在孩子满一周岁后十日内付清;4. 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结合特殊情节(哺乳期保护),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双方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法理情”相统一的理念,为类似涉孕期或哺乳期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