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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赵某某所有。2023年,马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经查,赵某某曾对马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马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赵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马某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的性质认定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规则,同时涉及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财产公平处理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马某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财产价值鉴定意见,证明该商铺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价值巨大。赵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但未能提供完整的资金流向证明。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财产形成的时间节点,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三百万元;三、驳回赵某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且不受原离婚协议约束。法院在审理中严格审查财产形成时间,结合家庭暴力情节,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彰显了司法公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