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原系夫妻,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江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一套位于某高档小区的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江某某认为该房产属于遗漏财产,主张依法重新分割。朱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江某某长期居住其中,应视为赠与或放弃权利。双方因该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产生重大分歧,且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保障,协商未果,江某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不动产登记查询单等物证及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积蓄。被告朱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后续还贷记录,试图证明房产性质。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2. 该房产归被告朱某某所有,朱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3. 原告江某某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4. 双方就其他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平等保护。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解决了财产争议,又最大限度减少了对未成年子女及当事人隐私的影响,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隐私、实质化解”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