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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离婚后半年,韩某在整理焦某遗留物品时,发现焦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笔大额定期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该笔存款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韩某认为该笔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焦某存在隐藏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焦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韩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账户存在,故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存款的性质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韩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记录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焦某在离婚前突击转账的行为;焦某提交了其个人财产证明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该款项归属个人。二审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及一审卷宗进行了全面审查,重点核实了资金流向及离婚协议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处分权。虽然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复杂情形,但原告在二审阶段主动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应审慎评估诉讼风险与成本。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