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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申请执行黄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黄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黄某所有。2023年,林某在整理黄某遗留的电子设备时,发现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转移了一笔大额存款至其亲属账户,且该笔款项系黄某继承其父遗产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隐匿部分。林某认为黄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且婚姻期间黄某曾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主张对遗漏的继承财产进行重新分割,要求黄某支付相应折价款及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林某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及黄某父亲遗嘱的公证文书复印件。黄某辩称该款项为其个人遗产,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鉴于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核实证据真实性及财产性质。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涉案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黄某同意向林某支付该笔款项50%的折价款共计人民币15万元,并额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林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该部分财产的分割条款按本协议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继承所得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财产流向中的关键作用。同时,结合家庭暴力情节,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为类似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