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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申请执行沈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沈某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曾某某名下,但未明确办理过户的具体期限及违约责任。离婚后,沈某某以房屋存在抵押、需先解押为由,长期拖延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曾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确认沈某某履行过户义务的具体期限及方式。双方对协议中“尽快办理”条款的理解产生分歧,沈某某主张该条款过于模糊,不具备可执行性;曾某某则认为该条款明确,沈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执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及催告沈某某配合过户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沈某某存在拖延行为。沈某某提交了房屋抵押合同及银行还款计划,主张因债务问题暂时无法解押,故无法过户。法院经审查双方提交的物证及书证,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原始文本及双方履行情况,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法院裁定支持曾某某的申请。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过户的约定合法有效,沈某某以存在抵押为由长期拖延构成履行障碍,责令沈某某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曾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若沈某某未履行,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议。对于“尽快”等不确定期限,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履行期,保障非过错方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与协议严肃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