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陈某某需一次性支付曹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以弥补其因陈某某婚内出轨导致的损害。协议生效后,陈某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曹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陈某某辩称该款项性质不明,且曹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拒绝支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中,曹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催款记录及邻居关于陈某某婚内与他人同居的证人证言。陈某某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认为证人系曹某某亲属,证明力不足,但未提交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自愿性及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3万元;二、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过错损害赔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认定“婚内出轨”等过错时,结合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进行综合判断,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合理平衡了举证责任,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履行及损害赔偿认定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