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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申请执行曾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离婚后,何某某发现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遂持相关视听资料起诉要求履行赔偿义务。曾某某辩称该条款系情感承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且视听资料来源非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双方就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性质及证据效力产生争议,何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该赔偿款项,曾某某提出异议,引发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何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曾某某与他人同居的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主张曾某某构成重大过错。曾某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系偷拍所得,侵犯隐私权。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取得的合法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并围绕离婚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法庭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驳回曾某某的执行异议;二、支持何某某要求曾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十万元的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由曾某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确立了在协议离婚背景下,无过错方依据有效协议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厘清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的适用边界,对保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