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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陆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男方以该条款未明确“房屋贷款剩余债务由谁承担”为由,拒绝配合过户,并主张该条款因存在歧义而无效。女方遂起诉要求确认该条款有效并强制过户。男方在庭审中提交了一段双方离婚前的录音,声称录音中曾口头约定“若男方还清贷款才配合过户”,但女方否认该录音真实性,认为系男方后期剪辑拼接,且与书面协议相悖。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书面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以及视听资料证据的证明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上诉人陆某提交了离婚前的录音资料作为新证据,主张存在口头变更协议的情形;被上诉人麻某对该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提出强烈异议,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重点审查了录音形成的背景及内容连贯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上诉人陆某的上诉请求,其余驳回。具体而言,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清晰有效,但鉴于协议未明确债务承担,为减少后续纠纷,判决确认房产归麻某所有,但剩余贷款债务由陆某承担;陆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解释规则,即应优先依据书面协议文义,口头约定若无充分证据佐证且与书面协议冲突,不予采信。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应尽可能细化债务承担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二次诉讼,体现了司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稳定性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