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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其他共同财产分割”。2023年,朱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李某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房产。朱某遂起诉要求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并主张该房产为遗漏财产予以分割。朱某认为李某的暴力行为及隐匿财产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李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辩称离婚协议已明确无遗漏财产,且朱某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拒绝赔偿及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朱某提交了录音、视频等视听资料,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及房产登记查询记录,证明李某隐匿房产。李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称系偷录,但对隐匿房产事实予以认可。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家暴证据的合法性及离婚协议中“无遗漏财产”条款的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约束力,以及家暴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边界。对于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若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或协议已明确放弃,法院倾向于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