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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的一处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该房产登记在被告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原告主张该房产属遗漏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原告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鉴于原告目前处于哺乳期,且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双方对财产性质争议较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作为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积蓄。被告提交婚前存款证明及转账记录,试图证明资金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分得该房产价值的百分之六十;三、驳回被告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离婚协议未提及,只要证明财产源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仍属共同财产。同时,体现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隐私保护原则,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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