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曾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逃避对第三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曾某某,全部债务由博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李某起诉要求二人共同清偿,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执行阶段,博某某无力偿还,李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其无效。博某某辩称系真实离婚,债务确由其个人承担;曾某某则承认系为逃债而假离婚,但主张已履行完毕。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实际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博某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债务已转移;曾某某提交视听资料,显示双方在离婚前曾共谋通过离婚转移资产以规避执行。李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提交生效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博某某与曾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博某某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李某不发生效力,二人仍应对李某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曾某某自愿将其名下部分房产变现,优先用于清偿李某债务;3. 双方就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达成补充约定,确保子女生活稳定。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离婚协议中恶意转移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无效。裁判启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法定债务,法院将穿透审查离婚真实意图,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维护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