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曹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曹某某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离婚后,曹某某长期阻挠王某某行使探视权,甚至通过剪辑视频歪曲事实,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王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视权具体行使方式,并责令曹某某配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探视权的实际履行障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保护,涉及非直接抚养方探视权的司法保障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提交了双方沟通记录及曹某某拒绝探视的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存在恶意阻挠行为;被告曹某某则提交了孩子情绪不稳定的相关证明,主张频繁探视不利于孩子成长。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判断阻挠行为的性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王某某关于探视权行使方式的诉请,明确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王某某可接走孩子共同生活,周日傍晚前送回;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标准,对恶意阻挠探视的行为进行了司法否定评价。裁判启示在于,法院应细化探视方案以增强可执行性,同时平衡父母权利与子女身心健康,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可操作的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