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某诉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沈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沈某某需一次性支付曾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沈某某未按约支付款项,且长期阻挠曾某某探视子女,甚至通过偷拍手段获取曾某某私人生活视频并散布,严重侵害曾某某人格尊严。曾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沈某某违反离婚协议且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沈某某辩称已履行部分义务,视频系曾某某自愿提供,不构成侵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曾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沈某某散布的视频截图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沈某某违约及侵权事实。沈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视频来源合法。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曾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三万元;三、驳回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可诉性,以及违反协议与侵权行为的竞合处理。法院在书面审理中严格审查视听资料合法性,平衡了隐私保护与证据效力,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履行与过错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