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赵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拥有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为逃避对第三方债权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全部主要财产归赵某所有,债务由赵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赵某迅速将名下房产低价转让给亲属,并转移银行存款,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黄某因受胁迫参与该“假离婚”且目睹赵某恶意逃债,遂起诉要求撤销财产分割条款,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主张赵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债且赵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告赵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系自愿。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时的真实意图及财产流向,结合证人证言与资金流水,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及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赵某向原告黄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重新分割,鉴于赵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对其少分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债及隐匿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透过形式合法的离婚协议,认定实质上的恶意逃债行为,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并重新分割财产,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恶意规避债务行为的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