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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申请执行邓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邓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邓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在女方处于哺乳期期间,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邓某需向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协议生效后,邓某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邓某支付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利息。邓某辩称协议条款存在歧义,且对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提出异议,拒绝全额履行,双方因此产生执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刘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证明邓某过错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协议条款清晰明确。邓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及视听资料的证明力,组织双方进行质证与辩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邓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刘某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三、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规则,特别是在涉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境下,保护了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展示了执行阶段通过调解高效化解争议、实现案结事了的价值,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