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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谭某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张某某,法院判决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某履行后,依据离婚协议向谭某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谭某某独自承担所有债务”条款的解释,特别是该债务是否包含张某某在谭某某孕期及哺乳期期间,以家庭共同生活名义所负的借款。张某某主张该期间债务属共同债务,协议约定无效或可撤销;谭某某则坚持协议效力,拒绝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审查后转入诉讼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履行凭证,并申请两名亲属作为证人,就借款发生期间谭某某处于孕期及哺乳期、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提供证人证言。谭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对抗效力的区别。即便协议约定一方承担全部债务,若该债务实质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债权人已主张权利,承担方在对外清偿后,虽可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但若涉及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产生的债务,需严格审查债务性质。本案警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明确债务范围及性质,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