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诉吴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中国籍)与被告吴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因婚内出轨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并交付一套房产作为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仅交付房产钥匙。原告发现被告在协议签署后仍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且存在转移共同存款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反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约定,且其后续行为构成对原告诉请权的持续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赔偿金及逾期利息。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清晰、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被告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截图作为物证和电子数据证据,主张被告违约及存在法定过错。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曾尝试联系被告,但因被告身处境外且拒绝沟通,调解未果,遂转入正式审判程序,依据原告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确立了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法院依据书面证据认定违约事实的裁判规则,为处理涉外家事纠纷中协议履行争议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