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赵某某于2020年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赵某某直接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周探视权。离婚后,赵某某未按约定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多次以孩子生病、学业繁忙为由拒绝马某某探视,甚至变更居住地以规避探视。马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赵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探视安排的义务。本案争议核心在于非金钱给付义务(探视权)的执行可行性及具体履行方式,涉及离婚后子女抚养安排的特殊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执行法官未进行开庭听证,而是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调解记录等证据,核实协议内容及违约事实。马某某提交了证明其多次尝试探视被拒的聊天记录,赵某某提交了孩子近期就医记录以抗辩。法院经书面审查,认定赵某某行为构成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违反。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支持马某某的执行申请。责令赵某某立即停止阻碍探视的行为,并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配合马某某行使探视权。若赵某某继续拒不履行,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探视权条款的可执行性,强调了父母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法定义务。裁判启示在于,对于人身性质的给付义务,法院可通过间接强制措施保障权利实现,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及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